根据中国现行的规章制度和司法解释,来源合法的鉴定结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委托评估的程序是合法的。委托人或者机构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下级人民法院可以逐级委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次,委托机构享有规定的鉴定管辖权。
2.委托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符合现行规章制度和司法解释规定,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相关规定要求的开业程序和执业资格。
3.检验材料或对象全面、客观、真实、合法。
4.出具鉴定结论的机构和鉴定人的印章齐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司法鉴定机关重新鉴定:
1.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4.鉴定材料有虚假,或原鉴定方法有缺陷。
5.鉴定人应避免不回避,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的。
6.同一案件有多个不同的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