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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房屋抗震鉴定与设防的新规定

文章出处:网络    作者:酋顺房屋鉴定所    时间:2020-08-24 13:53:10    点击:38
  根据《上海市建筑工程初步(总体)设计文件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办法》,解读上海市房屋抗震鉴定设防相关要求和主要内容,仅供参考,更多关于房屋抗震鉴定,请咨询我们。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初步(总体)设计文件的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提高建筑结构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中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设施,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构筑物工程、以及既有建筑抗震加固等工程。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造的各类建筑工程均属抗震设防审查范围;文物建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筑工程初步(总体)设计文件的抗震设防审查和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的抗震设防审查工作,纳入建设工程设计审查程序;初步(总体)设计文件抗震设防审查意见应作为有关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文件、或总体设计文件征询意见汇总的依据之一,并作为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建筑工程初步(总体)设计文件抗震设防审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工程抗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抗震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抗震设防审查工作。
 
  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松江区、嘉定区、青浦区、奉贤区、金山区和崇明县等区县,以及上海市临港管委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保税区域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级投资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对具体建筑工程的初步(总体)设计文件,单独出具抗震设防审查意见,并接受市抗震办的监管。
 
  其他区和市政府派出机构(管委会)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由市抗震办负责,具备条件后,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可以下放审查工作。
 
  第六条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松江区、嘉定区、青浦区、奉贤区、金山区和崇明县等区县,以及上海市临港管委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保税区域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健全抗震管理机构,配备审查人员,落实相应资金,建立审查制度,明确审查责任,严格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审查工作;每季度的项目审查情况应报市抗震办备案。
 
  第七条建设单位申报建筑工程初步(总体)设计文件抗震设防审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需提交的程序性文件
 
  1、对实施初步设计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签发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征询单(原件1份);对实施总体设计文件征询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签发的总体设计文件征询联系单(原件1份)、或建设单位的总体设计文件抗震设防审查申请表;
 
  2、有关部门针对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核准(备案)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3、规划部门针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二)所需提交的技术性文件
 
  1、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或总体设计文件(原件1份,应包含建筑和结构专业的设计说明和图纸,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符合抗震设防审查送审文件编制要求、详见附件);
 
  2、结构计算书(原件1份,包括各单体建筑的抗震分析主要计算结果的汇总表1份);
 
  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勘原件1份);
 
  4、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原件的复印件1份,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抗震鉴定报告(原件1份,既有建筑改扩建、改变使用功能、变动原有结构、既有建筑抗震加固等工程应提供)。
 
  6、优秀历史建筑修缮、未抗震设防既有建筑的改扩建或抗震加固、特种结构及复杂的改造结构等项目,应提供抗震鉴定报告、结构修缮或抗震加固方案的专项论证报告;
 
  7、续建工程(含烂尾楼工程)应提供相应的抗震能力复核报告、抗震加固方案的专项论证报告;
 
  8、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建筑工程初步(总体)设计文件抗震设防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设单位所提交审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
 
  (二)初步(总体)设计文件内容与建设项目立项、或核准(备案)、或工程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方案等批准文件的相符性;
 
  (三)初步(总体)设计文件中抗震设计内容编制的完整性和深度是否满足审查要求(详见附件);注册建筑师章、注册结构师章、上海市初步(总体)设计出图专用章和出图负责人章等盖章、签字的完备性。
 
  (四)结构计算书内容的完整性,注册结构师章、上海市初步(总体)设计出图专用章和出图负责人章等盖章、签字的完备性。
 
  (五)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内容与项目拟建场地位置的相符性,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用章、勘察报告发出专用章和发出负责人章等盖章、签字的完备性。
 
  (六)抗震设计的依据、以及所采用技术标准的有效性;
 
  (七)抗震设防标准及其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的正确性;
 
  (八)场地地震效应评价的正确性,抗地基液化措施、地基与基础设计方案的可行性;
 
  (九)结构抗震体系选型的可行性和结构布置的合理性;
 
  (十)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规则性判别;高层建筑的结构高度和规则性超限判别;特殊类型高层建筑和屋盖超限空间结构的判别;
 
  (十一)建筑抗震概念设计和结构薄弱部位抗震(构造)措施的合理性;
 
  (十二)设计采用的楼面活荷载标准值、抗震分析主要参数的正确性;
 
  (十三)抗震分析的主要计算结果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程)的控制要求;
 
  (十四)抗震鉴定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和正确性、抗震加固方法的可行性;
 
  (十五)设计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与震害资料、以及计算软件的合法有效性。